卒哭而讳。王父母兄弟,世父叔父,姑姊妹。子与父同讳。母之讳,宫中讳。妻之讳,不举诸其侧;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。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,可也。既冠于次,入哭踊,三者三,乃出。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父,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;下殇之小功,则不可。凡弁绖,其衰侈袂。
鄭玄欲註春秋傳,尚未成時,行與服子慎遇宿客舍,先未相識,服在外車上與人說己註傳意。玄聽之良久,多與己同。玄就車與語曰:“吾久欲註,尚未了。聽君向言,多與吾同。今當盡以所註與君。”遂為服氏註。
居丧不言乐,祭事不言凶,公庭不言妇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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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敬與子猷書,道“兄伯蕭索寡會,遇酒則酣暢忘反,乃自可矜”。
殷中軍道韓太常曰:“康伯少自標置,居然是出群器。及其發言遣辭,往往有情致。”
曾子曰:“朋友之墓,有宿草而不哭焉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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